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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优惠政策
1
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,减按
15%
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
70%
以上的,减按
10%
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新办的非外商及非台、港、澳、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2
、区内生产性外商及台、港、澳、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减半期满后,如经考核仍为高新技术企业,可再延长三年减半期。以后按
15%
的税率征收。
3
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
2010
年前按
17
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,对实际税负超过
3
%的部分即征即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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